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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6篇

发布时间:2023-05-19 11:09:40阅读量:939

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请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购房诚意金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与申请人丁某签订了《协议》。当日,申请人缴纳了现金5万元。并盖有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截止今日(xx年xx月xx)近一年,贵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xx年x月xx日,申请人亲自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询问,告知可以退房,按协议退;以其它房源调换。同时,要xx年底才能交换。经查询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名称某楼盘A区7幢。xx年x月x日才办理(xx)房预售证第01号。而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某楼盘D3项目部至今都未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无权出卖根本不能确定的房屋。申请人所交的5万元诚意金,长达近一年贵司都没有通知申请人签订其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贵司根本不能与申请人签订其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申请人不诚意,相反,确是贵司不诚意,严重违反《xxx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xxx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综上,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缴纳了5万元的诚意金。根据协议第2页第十二、十三条约定,在近一年中,贵司既没有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书面告知某楼盘D3项目部不能开发实施,现由贵司承担。更没有取得某楼盘D3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不诚信,显尔易见。贵司不应扣除任何费用。故恳请贵司立即退还所交的5万元现金。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1、协议书一份;

2、收据一份。

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 第二篇

在过去几年中,本会受理的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在数量上居第一位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正确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商品房买卖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会的社会声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段时间,本会在总结近几年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经研究讨论,形成了《关于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供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时参考。本意见未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其他纠纷,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办理。一、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一)出卖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尚未入住的。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违反了《xxx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交付行为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入住。仲裁庭应当支持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的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出卖人提出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分高于买受人实际损失,要求仲裁庭适当减少的。仲裁庭应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和实际租金或其它损失的情况,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予以调整,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出卖人未提出上述请求的,依合同裁决。买受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因出卖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或实际租金的情况,以实际损失确定其违约金额。买受人未提出上述请求的,依合同裁决。(二)出卖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房屋,买受人接受房屋并实际入住的。出卖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房屋,买受人接受房屋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通过了主体质量验收、消防验收、水电验收、电梯验收和燃气验收,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入住条件,仲裁庭应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房屋原交付条件的约定,不再支持其提出的房屋交付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在房屋交付前的违约金应当支持。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房屋未能通过主体质量、消防验收、水电验收、电梯验收和燃气验收的,属违法交付,仲裁庭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买受人扣除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处理这个问题应注意两点:一是买受人以出卖人违法交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仲裁庭在查实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如果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买受人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装修损失的,仲裁庭应查实违约金是否足以弥补买受人的损失,违约金大于损失的,不再支持装修损失残值;违约金小于装修损失残值的,应予以补足。二是对于违法交付的房屋买受人不请求解除合同,只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仲裁庭可以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只依法支持违约金,而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但在仲裁庭意见部分应明确指出此属违法无效的交付。(三)在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如何裁决双方的责任。1、在买受人没有足额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仲裁庭应注意查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如果依照合同约定,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在先,出卖人的交房义务在后,仲裁庭应驳回买受人的仲裁请求。如果出卖人的交房义务在前,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在后的,仲裁庭应裁决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2、虽然买受人没有足额支付购房款,但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出卖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交房义务能力的情形,即使买受人有先履行付款的义务,仲裁庭亦不宜裁决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四)关于逾期交房应以什么标准确定其违约金的问题。1、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未超过30天的,应以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的,应以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在处理逾期交房案件时,仲裁庭应统一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进行理解和处理,不宜前30天按日万分之五进行处理,30天以后的再按日万分之三进行处理,更不能全部按日万分之五处理。2、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主合同部分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应以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五)支付违约金;在补充合同中又约定:“……应以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三(五、一)支付违约金……。因逾期交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这样相互矛盾的约定,仲裁庭应当遵循后约定优于前约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买受人没有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赔偿损失,仲裁庭应根据请求什么裁什么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应代当事人主张损失;如果买受人提出了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仲裁庭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限给予支持。二、关于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指导租金)问题。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能使买受人领取《房地产证》的,原则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买受人在已全额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书面通知买受人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按期领取《房地产证》的,仲裁庭应依据合同约定裁决出卖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二)买受人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其余购房款是在出卖人帮助下以银行贷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的,如果贷款合同对办理房地产证的义务没有约定或仍然约定由出卖人办理的,仲裁庭应依据合同约定裁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卖人如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买受人损失,要求仲裁庭适当减少的,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将原约定的违约金适当调减;如果买受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三)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如果银行、买受人和出卖人约定申领房地产证的*义务由出卖人转移给银行的,应视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变更。仲裁庭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四)逾期办理《房地产证》并非出卖人的原因或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原因造成的,仲裁庭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决部分或全部免除出卖人逾期*的违约责任。但引用《合同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应注意三点:一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些原因和自然现象是否已经存在;二是这些原因或自然现象对能否*造成的影响有多长时间;三是查实出卖人有无过错。(五)出卖人交付房产后,但使买受人长期不能领取房地产证的,可否裁决解除合同?买受人购买房屋,其目的除了正常的居住使用外,还应当包括对该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的行使,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出卖人虽然已经交付了房屋,但由于出卖人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或没有交清地价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原因,使买受人领取房地产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如果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仲裁庭应当支持。但买受人因居住使用了该房屋,应向出卖人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其标准以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为准;如果该房进行了装修,应对该房的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装修费的残值费用由出卖人支付给卖受人。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逾期*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时效问题依据《xxx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仲裁时效,应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出现之前的两年内的逾期*违约金,仲裁庭应依法予以保护,两年之前的逾期*违约金则不予保护。同样道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按日进行计算的,也应当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只保护仲裁时效中断之前的两年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四、关于购房定金问题(一)在买受人支付购房定金时,出卖人已持有预售许可证,证据证明在出卖人保留房号(标的物)期间,买受人不支付首期购房款或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买受人违约。仲裁庭可依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担保法》意见的规定驳回买受人要求返还定金的仲裁请求。但有证据证明认购书所涉房屋与实际不符或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在买受人支付定金时,虽然出卖人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证据证明出卖人在应保留房号期间将该房另行出售,且买受人并无过错。仲裁庭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三)买受人支付定金时,出卖人未能领取预售许可证,一般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仲裁庭应裁决出卖人返还定金;但在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出卖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五、关于销售广告是否属购房合同内容的问题。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够明确、具体的,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不能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来处理,仲裁庭可在意见中告知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但出卖人就房屋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并对购房合同的签订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应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出卖人如违反该要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可裁决解除合同或裁决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六、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在裁决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款的返还问题。(一)由于出卖人逾期交房、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等原因而被仲裁庭解除合同的,如果买受人在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购房款后,其余款项是在出卖人的帮助之下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的,并且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是买受人按期偿付贷款的保证人,或约定了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或约定出卖人不按期还本付息时出卖人应回购该房的,仲裁庭裁决返还的购房款应包括买受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和已经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款项,而不宜将买受人从银行所借款项全部返还买受人。(二)买受人虽系以银行贷款方式购房,但出卖人的借款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完成的,与出卖人没有关系。如果仲裁庭以出卖人逾期交房为由裁决解除合同,应同时裁决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所交全部购房款(含以银行借款方式所交购房款)。但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庭应注重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买受人所交全部购房款(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购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应尊重约定。七、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一)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构、楼层、使用功能、朝向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仲裁庭应当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按合同约定裁决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其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二)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仲裁庭一般不宜裁决解除合同,但可根据买受人的申请,裁决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的,裁决出卖人赔偿损失。八、买受人请求裁决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地产证》,仲裁庭应否予以支持。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拥有*职权的部门应为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是出卖人。出卖人只是创造条件并协助买受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因而仲裁庭不应直接裁决出卖人应在××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应在仲裁庭意见部分加以说明。

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 第三篇

XXX:

根据你(买受人)与本公司(买受人)于XXXX年XX月XX日所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XXX合字XX号)约定(合同第八、九条),至XXXX年XX月XX日,贵公司仍未能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XXXX区XXXX路XXX号XXX花园XX栋XX号房)交付给本人使用,且逾期已达XXX天,为此,本人提出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请贵公司于本人此《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本人全部已付款,按本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本人支付违约金,并将有关部门所收取不可退还的款项赔偿给本人,包括本次购房税费、保险费、银行按揭经费及本人此次供楼中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60天贵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本人将通过法律渠道追究贵司相关责任,并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日向贵司收取滞纳金。

特此知照。

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购房申请书04-02

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 第四篇

尊敬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

我是xx市的一名普通公民,于xx年xx月出生,xxxx年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xxx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看到最近发布的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 第五篇

房产纠纷起诉书格式范本原告: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

(一)房产纠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此致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年__月__日

购房纠纷申请书范文 第六篇

1、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发生纠纷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

2、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5、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7、二审审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给被上诉方,被上诉方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答辩状再转交上诉方,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现在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一般法院通知说“谈话”,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则不再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8、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9、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 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