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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范文(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3-04-04 20:00:30阅读量:403

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范文 第一篇

►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企业仍处于持续经营的,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评价结果表明企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评价结果表明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的,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严格遵循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等要求编制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范文 第二篇

►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准则规定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满足,则相关收入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如不满足,则相关收入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

►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例如,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不得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或不同会计期间随意变更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主要责任人的三个迹象。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 企业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应当结合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商品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企业应当注意区分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净额为借方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其中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应当在“合同资产”项目列示,不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净额为贷方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其中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应当在“合同负债”项目列示,不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信息。

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范文 第三篇

►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项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项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判断。

► 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上述有关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范文 第四篇

企业集团应督促拟执行新准则的所属企业及控股上市公司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前考虑新旧转换等实施方案,制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将执行工作计划通过企业集团向市xxx报备,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此,出资监管企业集团应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对所属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实施范围等事项进行审议或授权,并对所属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汇总,报市xxx、市财政局备案。

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范文 第五篇

► 企业在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基于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当成本不能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仅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 商业银行在资管新规过渡期采取回表方式处置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理财存量资产,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按规定计提信用风险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