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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精选6篇)
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 第一篇
认证认可促贸惠民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县贸易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全面建设质量强州,根据黔东南州质监局《认证认可促贸惠民工作实施方案》(黔东南质技监量[201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了岑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促贸惠民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认证认可行业为目标,以认证认可“完善制度,凸显作用”为总要求,以大力发展认证认可服务业为抓手,构建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立足作风转变和职能转变,紧密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政府职能转变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运行质量、生活质量、环境质量,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质量强州做好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
为实现工业强县、质量强县目标,支持工业建设,积极构建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在省、州局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机产品、有机产品示范区认证等创建活动,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技术技持,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和改善民生提供可靠保证。
(二)服务节能减排行动、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配合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等政策的实施,引导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推动我县产业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在建材、冶金、交通、公共建筑等高耗能产业全面推行能源管理体系,提升用能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加快认证监管职能转变,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认证培训、咨询及标志备案的监管方式。积极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在涉及质量安全、公共服务等领域中采用认证认可手段,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替代行政审批/许可管理方式。积极引导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协助推动司法鉴定机构采用认证认可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四)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实践活动,服务广大群众
1、认真组织开展消费品认证执法整治行动,重点开展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有机产品、儿童用品等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提升活动,严格认证准入条件,严格落实获证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进口以及假冒伪造认证证书、标志等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其中,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监督检查包括轮胎、汽车内饰件、玩具、电线电缆、灯具、手机、小家电等21种CCC目录内产品。同时,开展有机产品执法整治,严格落实有机产品认证新规,严厉打击各类“假有机”现象,严肃追究认证机构、获证组织、经销单位的违规责任。
2、开展认证认可“进社区、进商场、进学校”便民活动,在“质量月”、“实验室开放日”等重要活动日,组织义务检测、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便民服务等公益活动,为消费者讲解有机产品、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等消费知识和辨识方法,普及认证认可知识,指导消费者正确选用获证产品及服务,引导安全消费、绿色消费、低碳消费。
3、组织从业机构与获证用户对接帮扶;开展认证认可用户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引导认证认可行业健全诚信体系,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树立良好的行风形象,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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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要将促贸惠民工作作为本年度和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措施上扎实有力,把促贸惠民作为认证认可“完善制度,凸显作用”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二)层层落实,强化责任。
认真督促获证企业、实验室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健全自律机制,坚持诚信认证、诚信检测,公正认证、公正检测,责任认证、责任检测,自觉抵制不诚信、不公正、廉洁的行为,守住安全底线和道德底线,要通过设置意见箱、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用户回访、认证效果调查评价等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意见,推动促贸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三)完善机制,长效推进。
通过促贸惠民行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认证认可行业能力建设、文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风队伍建设,大力倡导公正、诚信、责任等行业价值观,从制度上、机制上全面提升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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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 第二篇
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xxx药品管理法》、《xxx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的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GMP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承担省局组织的省级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及省局确定的其他认证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省局负责对省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所在地市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省局。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省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局。
向国家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两份申报资料分别给省、市局备案。向省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市局备案。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局对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上报省局同意后,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局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省认证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十九条 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局及省局。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认证中心。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局,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省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省局根据企业所在地市局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认证中心负责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市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省局对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市局确认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省药品GMP认证办公会进行讨论审核并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 第三篇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 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试验片进行检验时,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玻璃
汽车前风窗玻璃 根据GB9656-1996第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单元的产品采取组批抽样,并按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的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耐环境性能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试验片(耐辐照试验除外)。 力学性能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试验片。
钢化玻璃 取本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色)分别进行碎片状态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颜色、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验。本单元内各种颜色均需做透射比试验。
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 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3、建筑用安全玻璃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钢化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应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第1条所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
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 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
抗冲击剥落性能 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霰弹袋冲击试验 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胶片或湿法夹层 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Ⅲ类试验(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直接做Ⅱ-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求可按Ⅱ-
2、Ⅱ-1依次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
胶片 取申请的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Ⅱ-1试验;合格后,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类。(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和/或以上胶片 同试验
耐辐照试验 耐辐照试验均采用3mm无色普通玻璃+中间层+3mm无色普通玻璃试验片进行。如无3mm玻璃,可采用透射比最高的无色玻璃取代。(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厚度、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
耐湿性、耐热性 (钢化夹层玻璃、普通夹层玻璃都要进行试验,不能替代)对每个单元分别都采用4或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或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耐湿、耐热试验。如普通弯型夹层制品,应从弯型制品切割试验片,试验片应有至少一条边为原制品边。如钢化夹层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制成的样品进行试验。
钢化玻璃 本条所称钢化玻璃包括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对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划分单元,可分为6个单元。 检验项目如下: 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GB17841):表面应力、抗热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建筑幕墙以外用钢化玻璃(GB9963):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钢化玻璃即可用于幕墙也可用于幕墙以外,则可将霰弹袋试验合并,并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检验。装饰类钢化玻璃应对非装饰面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冲击性,如企业申报的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了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等多种工艺时,每种工艺都要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试验。
厚度≤6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检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厚度为6mm<D≤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产品的碎片状态试验。
厚度>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幕墙用钢化玻璃,取申请的最厚玻璃进行抗热冲击试验,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其他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其中碎片指标可放宽到30片。
4、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前窗用夹层玻璃 每个单元内的所有型号均应根据GB14681《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规定进行光学角偏差、光学畸变、颜色识别检验。每个单元均应进行一组耐热性、耐辐照性、抗冲击性、抗穿透、透射比试验。
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每个单元应对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大和最小夹角的三组产品进行碎片试验、光畸变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进行一组抗冲击试验和透射比试验。
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每个单元应对展开面积最大、曲率半径最小和拱高最大的制品进行光畸变试验(单曲面玻璃可只进行拱高最大和面积最大的两组进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进行一组抗冲击、耐热性、耐辐照性、抗穿透性和透射比试验。
安全中空玻璃 对构成中空玻璃的安全玻璃组件,分别按本细则第三章2和/或3条款进行试验,此外对组合后每个单元的试验片进行露点和I类加速耐久性试验。
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 第四篇
摘要:体育制造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背景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分析体育制造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困境并提出解决策略,有助于落实《xxx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提高体育产业发展水平。以体育制造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困境为切入点,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展开综合研究。结果表明:体育制造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包括:申报指引缺乏对应行业门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造成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对政策了解不足使企业缺乏申报动力等。对策提出:国家应该积极修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申报指引,将体育产业纳入其中;地方政府应该加强政策普及,积极服务企业需求,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企业应该通过加强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完成认定,并因此为契机,通过自身的发展,达到提高体育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关键词:体育产业;体育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G8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6)05-0001-05
2014年10月为加快我国体育产业发展,xxx了《xxx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国发〔2014〕46号),该文件在提出我国体育产业2025年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从政策上为体育产业发展给予了保障,其中在完善税费价格政策方面,该文件提出:“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体育产业相关企业进行高新技术认定,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完成体育产业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体育产业特别是占其中绝大多数分量的体育制造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3]。本文拟通过研究我国体育制造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困难,分析存在原因,给出对策。
1研究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以体育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体育制造企业在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给出解决对策。
研究方法
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 第五篇
如何拿到绿色通行证
如何拿到绿色通行证
---实施ISO14001 认证基本步骤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以其广泛的内涵和普遍的适用性,在国际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ISO14001作为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主体标准,规定了组织(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建立、实施并保持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模式和基本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
随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推广,组织对建立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意义有着越来越清楚的认识,也有越来越多的组织希望获得ISO14001认证证书。在此,我们将介绍组织获取ISO14001认证证书的基本程序。
可以将组织获取ISO14001认证证书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并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阶段。
这一阶段,组织应建立并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从形式上符合ISO14001标准的要求。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遵循自愿原则,由组织最高管理者决策是否建立和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如果组织决定建立体系,具体应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做好人、财、物方面的准备。由最高管理者书面任命环境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应授权建立相应的机构,并给予人力和财物方面的支持,以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第二,要做好初始环境评审。这项工作是对组织过去和现在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分析其风险,以确定控制方法和将来的改进方向。一般来说,要做初始环境评审,先应组建由从事环保、生产、技术、设备等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工作组要完成法律法规的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和ISO14001标准差距的评价,并形成初始环境评审报告。
第三,要完成环境管理体系策划工作。所谓的环境管理体系策划,就是根据初始环境评审的结果和组织的经济技术实力,制定环境方针;确定环境管理体系构架;确定组织机构与职责;制定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确定哪些环境活动需要制定运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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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到绿色通行证
第四,编制体系文件。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需编制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第五,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正式颁布,就标志着环境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并投入运行。
在体系运行期间,为审查组织的环境管理活动是否已按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为确定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有效性,组织应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贯穿这些工作始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员培训。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强调全员参与。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赖于全体人员共同努力,任何一个员工都不可能游离于体系之外,为使他们都能理解并以实际行动支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必须进行充分的培训,内容从ISO14001标准,到环境方针,到适用法律法规,到个人职责,到重要环境因素,到体系文件,到作业指导书,到运行记录……
如果组织在建立和实施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可以向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寻求帮助。按照我国规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必须在国家xxx科技司注册备案。
第二阶段,认证取证阶段。
生活领域认证通知范文 第六篇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200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xxx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xxx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xxx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申请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收费标准;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检查准备与实施
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检查计划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 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 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样品采集与分析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认证决定
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使用禁用物质;
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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